煙臺今年查處食品犯罪案4600余起
將500萬元案值的假茅臺酒供貨給某知名電商,主犯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前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對4件危害食品藥品安全案件集中宣判。據悉,2014年以來,廣州兩級法院共審結該類案件828件,1042人獲刑。
典型案例
豬飼料添“瘦肉精”獲刑五年
在從化法院審理的劉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劉某某被指與同案人在從化鰲頭鎮一養豬場內,向豬飼料中違規添加“瘦肉精”。案發時繳獲涉案生豬400頭,價值75萬余元。劉某某后被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紅油添罌粟殼獲刑一年半
在天河區法院審理的馮某紅等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馮某紅等人在生產紅油食品過程中摻入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現場查獲罌粟殼7千克、紅油112桶。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三人均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依法懲治“為虎作倀”
廣州中院副院長廖榮輝在發布會上稱,針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具有鏈條性、團伙性等特點,審判機關懲治該類犯罪時,不僅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實行行為,還依法懲治各種幫助行為,以掃除滋生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環境條件。
如對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以及假藥、劣藥,但仍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便利條件的幫助犯,以刑法規定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論處。
此外,對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監管不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將加強對瀆職類犯罪的懲處。如果發生賄賂犯罪的,還要同時以受賄罪數罪并罰。
定罪量刑兩個“從重”
廖榮輝表示,在該類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上兩個“從重”。一是定罪上從重,對于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行為牽連或競合關聯犯罪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二是量刑上從重,對于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獲利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銷售金額巨大,以及處于生產、銷售源頭的犯罪分子,依法從重處罰。
廣州法院還嚴格適用緩免刑,只有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初犯或從犯的被告人(多為打工人員)才依法適用緩刑,貫徹嚴寬相濟政策。還積極適用禁止令,對被判處管制和緩刑的罪犯,考驗期內禁止從事食品藥品生產銷售活動。上述審結的案件中,適用禁止令的案件有142件。
此外,兩級法院還強調對該類犯罪加大罰金、沒收、追繳違法所得、收繳犯罪工具等財產刑的適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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