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提交“二審” 舉報屬實的將給予獎勵
食藥監部門應建立追溯信息共享平臺
草案一審稿規定了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審議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健全該項制度,倒逼食品生產經營者提高食品質量,確保食品安全。根據組成人員意見,“二審稿”將第八條修改為三條。
對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提出總體要求,做到食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作出規定,要求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記錄和保存相關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此鼓勵企業運用信息技術建立電子追溯體系。
“二審稿”對政府職責也作出規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追溯協作機制,建設追溯信息共享平臺;推進電子追溯系統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建設追溯體系。
中小學門口一百米范圍內不得擺攤經營
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對網絡銷售食品、食堂管理、轉基因食品標示、學校周邊攤販管理等,作出更加嚴格的管理規定。
根據“二審稿”內容,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鼓勵銷售轉基因食品的經營者在醒目位置標明“轉基因食品銷售專區”字樣;網絡銷售食品刊載信息應當與食品標簽一致,通過網絡提供餐飲服務的,應該在容器或者包裝上標注相關信息;幼兒園或者中小學門口的道路兩側一百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舉報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或將給予獎勵
“二審稿”增加了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章節,根據修改稿內容,政府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和發布制度,省食藥品監管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和信用信息數據庫,及時向社會公開,便于公眾查詢。食藥監部門還應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安全信用信息,發布違法企業和個人名單。
“二審稿”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規定縣級以上食藥品監管部門接到咨詢投訴后,應當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信息保密,對于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年內三次被處罰的,將被責令停業
“二審稿”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條例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意外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對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銷登記證。
“二審稿”還加大了對主管部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對于接到舉報行為不處理或者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對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推諉、向食品生產經營者索賄等情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將會被依法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明確食品“三小”經營范圍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被統稱為食品“三小”,草案對食品“三小”的規模和經營范圍也作出明確解釋。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面,經營面積50平方米以下,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達不到國家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熟食店等食品經營者;食品攤販是指不在固定店鋪從事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制作銷售的食品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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