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性監管模式:中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研究
社會性監管模式:中國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研究
謝海洋,陳 羚
(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江蘇南京 210000)
摘 要:在食品安全領域,社會監督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手段。在社會契約理論深入發展的基礎上,人們對食品安全監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社會性監管模式下,中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逐漸暴露出了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針對社會契約理論發展、中國食品社會監管模式變遷、中國食品社會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進行重點研究,希望能促進我國食品安全監督工作水平進一步提升。
關鍵詞:社會監管;食品安全;監督模式
食品安全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與食品生產者及消費者的利益密切相關,會對國家安全與社會力量產生比較深遠的影響。部分專家學者在研究中指出,政府的監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隨著社會的變遷和發展,整個社會將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管鏈條中[1-4]?;诖?,需要在開展食品安全監管的過程中對社會監管模式進行進一步完善。
1 社會契約理論發展
傳統的社會契約模式構建了國家和社會的二元結構。而在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體制不斷發展的背景下,傳統的二元結構變得愈發復雜。具體來說,在社會變遷和發展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中原有的政府監管和市場監管元素逐漸失去了應有的作用[5]。因此,動態的社會契約理論應運而生,動態的社會契約理論最顯著的特點是將傳統的二元社會(政府、社會)轉變為三元結構(政府、社會、個人)。在這一社會結構框架下,相關各方的關系變得更加穩定,因而能夠保證社會契約的履行,進而保證社會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2 中國食品社會監管模式變遷
2.1 政府主導型監督
在針對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管的過程中,最傳統的監管模式是以政府為主導開展監管工作。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該模式主導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在這一監管模式框架下,政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運用自身的公權力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并從立法、司法、法律監督以及法律救濟等方面針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和管理[6-7]。由于自身具備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等比較強的公權力,因而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其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是政府能夠利用自身的公權力對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行為主體進行合理合法的處罰,從而增加其違法和違規成本,并對其他社會主體形成震懾作用[8]。
2.2 社會中間層監督
社會中間層組織主要是指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獨立于政府和私人主體外的社會組織。這一類型的組織具有以下4個方面的特征。①準公共性。這一類型的社會組織設立目標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并在這一基礎上提供準公共產品。②非強制性。這一類型的社會組織不能向政府部門那樣利用公權力對相關社會主體進行處罰。因此,其在食品安全社會監管中不具備強制力。③獨立性。這一類型的社會組織具有一定的獨立地位,一般不受政府或其他社會主體的控制。④專業性。這一類型的社會組織往往屬于技術門檻相對較高的工作,因而其工作內容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與技術性。
2.3 市場監督
社會性監督模式中,基礎監督效益分析市場活動主體不僅包括食品企業的投資方、生產方、經營方,還包括消費者。在市場活動中,消費者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知情權、安全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以及監督權等。在合理運用這些法定權利的過程中,消費者不僅能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且能夠為市場監督主體提供合理、合法的依據。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因而消費者在食品安全監督工作中具有較強的監督動力。同時,將消費者納入市場監督體系中,也能夠有效節約監督成本。對于食品消費者來說,食品提供方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根據信息不對稱理論,此時消費者在市場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從這一角度上看,單獨依靠消費者并不能保障食品安全監督監管的效率和質量。因此,政府、企業、第三方社會組織等各個市場主體都需要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3 中國食品社會監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3.1 監管制度不規范
影響我國食品安全社會監管模式運行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安全監管制度不完善。雖然當前我國各個階層以及政府對食品安全問題給予了比較充分的重視,但是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督制度中政府仍然處于主導地位,企業、社會組織以及消費者在食品安全監督制度中擁有的權利仍然有限。因此,在開展食品安全監督工作的過程中,上述市場主體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在科學技術高速發展的背景下,食品安全問題逐漸呈現出了復雜化和隱蔽化的變化趨勢,而當前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督制度并未以此為基礎進行調整和創新,因而導致其在監督工作中能夠發揮的實際作用相對有限。
3.2 監督結構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督結構體系并不十分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在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督架構中,政府、企業、消費者和社會中間層組織的具體權限劃分并不明確。其中,除了政府依靠自身的公權力在食品安全監督中處于主導地位外,其他各類市場主體在食品安全監督工作中難以發揮作用。從這一角度上看,現行的食品安全社會監管體系結構還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在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督體系中,社會中間層組織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確,導致其在食品安全監督工作中并不能發揮應有的效力,這也是當前食品安全社會監督體系結構方面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
3.3 消費者能夠發揮的作用相對有限
在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社會性監督體系中,消費者能夠發揮的作用相對有限,影響了社會性監督工作的效率。通過調查研究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不難發現,當前我國相關法規雖然規定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問題有監督和批評權,但是并未明確規定主要負責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提出批評建議的相關部門。因此消費者的批評和建議常常難以得到及時且有效的反饋。由于長期存在這一問題,消費者在自身利益并未受損或損失相對較小的前提下,進行食品安全監督的積極性難以得到有效提高,進而導致其在食品安全社會性監督中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在開展食品安全社會性監督的過程中,消費者由于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因而難以從專業和技術角度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審視和監督,導致其提出的監督意見和建議在專業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存在比較大的改善和進步空間,這也是導致其在食品安全社會性監督中作用有限的重要原因之一。
4 加強中國食品社會性監管的建議
4.1 完善監管制度
在開展食品安全社會性監督的過程中,需要針對現有的監管制度進行進一步修訂。從政府層面上看,在完善食品安全監督制度的過程中,可以在法律框架內適當增加消費者、企業和中間層社會組織的權限。例如,設置專門的部門接受和處理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反饋。在這一基礎上,消費者等其他社會監督主體的作用就能夠得到更加充分的發揮。其次,在完善食品安全監督制度的過程中,需要結合食品生產科技和社會的發展現狀對相關制度進行完善。例如,針對新型的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中各類物質的含量制定科學的國家標準,并監督執行。
4.2 完善監督結構體系
為完善食品安全社會性監督結構體系,相關部門需要針對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督進行完善。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在監督體系中突出消費者、企業和中間層社會組織的權限,明確劃分各類監督主體在食品安全社會性監督工作中的權利和責任。只有如此,才能確保食品安全社會性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為保障監督體系的順利運行,必須在修訂相關法規的過程中明確中間層社會組織在食品安全社會監督中的法律地位,進而明確其監督權限,使其在食品安全監督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4.3 強化消費者在監督機制中的權限
在開展食品安全社會性監督工作的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強化消費者在監督機制中的權限。具體來說,需要明確消費者在食品安全監督中的工作權限,并在現有基礎上對其進行進一步強化。在這一前提下,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的積極性與主動性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為保障消費者能夠參與食品安全的社會性監管,可以針對消費者進行更大力度的食品安全專業知識宣傳,宣傳內容需要包括各種基礎性和容易理解的食品安全知識,例如相關食品安全法規、部分食品國家質量標準以及維權方法等。
5 結語
食品安全不僅會影響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也會對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全產生比較深遠的影響。因此,需要針對食品安全開展全面的社會性監督監管。在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的過程中,需要完善監管制度和組織結構,同時進一步強化消費者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權限,使食品安全的社會性監督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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