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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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小作坊小餐飲等將被界定為小型食品業納入立法規范

    2018-07-27 16:29:00 來源: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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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李潔)今后,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四類將被界定為小型食品業納入立法規范,分類設置準入門檻,并實行正、負清單管理。其中,小作坊可加工食品將出目錄。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食品攤販將出禁售清單。

    今天(7月27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北京市小型食品也生產經營規定(草案)》進行一審。

    據介紹,截至2018年初,北京市小型食品業經營主體總數8萬余家,其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97家、小餐飲3.79萬家、小食雜店4.62萬家,流動食品排販30萬左右。

    實踐中,小型食品業方便了群眾生活同時也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難點、重點領域。據統計,近三年全市共發生小型食品業食品安全事故11起,占食品安全事故總數近四分之一。

    考慮到,小型食品業規模小、數量多、分布散、生產經營條件簡單,容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因此,此次本市針對小型食品業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地方性法規。

    此次的《規定(草案)》界定了小型食品業的標準;細化了生產經營者的主題責任;建立了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跨集啊;明確了法律責任;并設計了區域差異化監管措施。

    市人大常委會財經辦審議認為,《規定》應 進一步明確小型食品業在首都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功能定位。統籌考慮小型食品業發展與首都城市發展的便利性、宜居性、多樣性、公正性、安全性要求之間的關系,以人民為中心,通過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發揮小型食品業對其他產業的基礎服務功能,不斷滿足人民生活需求。法規制定還應進一步完善社會共治格局。積極探索政府主導、企業運營、統一管理的市場化運行模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小型食品業監管工作。

    小食品攤販等四類經營者納入立法規范

    《規定(草案)》明確將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四類經營者界定為小型食品業,納入立法規范。并從有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面積、從業人員數量、生產經營范圍、生產經營性質等方面,對各業態作出具體界定。

    市人大常委會財經辦審議認為,在下一步《規定(草案)》的完善中,還應進一步精準界定小型食品業的標準。具體分析不同業態保證食品安全所必備的基本條件,授權政府制定統一的規范標準。

    食雜店、食品攤販需辦備案卡

    《規定(草案)》明確小型食品業市場準入制度。從食品安全風險程度和監管實際出發,規定對小作坊、小餐飲的開辦實行許可管理。擬規定,開辦小作坊、小餐飲,應當向所在地的區食藥監管部門申請許可證。

    與此同時,《規定(草案)》擬對小食雜店的開辦和食品攤販的設立實行備案管理。今后,開辦小食雜店,應在取得經營主體資格的同時,向所在地區食藥監管部門辦理備案卡。設立食品攤販,需向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備案卡。未取得備案卡從事經營活動的,情節嚴重的,小食雜店擬最高處以5萬元罰款,食品攤販擬最高處以1000元罰款。

    小餐飲、食品攤販須公示食品添加劑

    《規定(草案)》完善小型食品業生產經營要求。除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要求外,還針對4類經營者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針對小作坊,規定了食品原料和成品檢驗、生產加工和銷售情況記錄義務,明確食品包裝和標簽要求、生產加工的禁止性規定。比如,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不得僅對食品進行分裝。

    此外,小餐飲方面,規定了餐飲服務操作規范,明確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和公示要求;針對小食雜店方面,規定銷售散裝食品應當采取防護措施,生鮮食品與其他食品的經營區域分開;在食品攤販方面,規定不得超出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經營品種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明確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和公示要求。此外,還規定了進貨查驗記錄、亮證經營等義務。

    小作坊可加工食品將出清單

    針對小作坊的可食品制作食品的種類,《規定(草案)》對小作坊實行正面清單管理,要求區政府根據全市指導意見制定本區域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的品種目錄。

    食品攤販不得賣涼菜熟食

    與此同時,《規定(草案)》對小食雜店、食品攤販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了禁止經營的食品品種和項目。草案擬規定,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冷葷涼菜、生食水產品、被花蛋糕、散裝熟食、散裝酒、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此外,小食雜店除不得從事食品現場制售活動,不得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食品攤販禁占過街天橋、地下通道

    針對食品攤販的經營區域范圍,《規定(草案)》明確,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依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保證安全的原則,指定食品攤販的臨時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經營品種,確定臨時經營區域實際可容納的攤位數量,并向社會公布。

    臨時經營區域應當在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200米范圍以外,不得占用道路、橋梁、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設攤經營的區域,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的距離。

    吊銷“執照”五年內禁入行

    相對于準入制度,《規定(草案)》還設置了相應的罰則,明確,上述四類小型食品業被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卡,其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此外,草案中還規定食相關部門應建立小型食品業信用檔案,記載許可或者備案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布。針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的小型食品業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食藥監管、城管執法、工商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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