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衛計委出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管理辦法
核心提示:為規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科學性、代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各設區市衛生計生委、平潭綜合實驗區衛生計生局,省疾控中心:
《福建省衛生計生系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管理辦法》已經省衛生計生委2018年第7次委務會議研究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衛生計生委
2018年8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衛生計生系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科學性、代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衛生計生系統組織實施或委托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組織實施采樣,并根據工作要求,綜合考慮本地區食品生產和消費等實際情況,科學設計采樣方案,避免集中采樣。
第四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轄區疾控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采樣工作(以下統稱“采樣機構”)。委托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采樣的,疾控機構應派專業人員共同采樣,確保采送和送樣質量。
第五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環節包括種植、養殖、生產、流通和餐飲等。采樣類型包括食品、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
第六條 采樣機構應負責采樣所需人、財、物等資源配置,按時、保質、保量完成采樣和送樣工作。
采樣機構應當建立食品采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采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加強對采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采樣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七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采樣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和收集相關數據。被采樣單位不得拒絕或阻撓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工作。
轄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協調相關監管部門予以配合。
第八條 采樣人員應嚴格按照采樣方案制定的食品類別、品種、環節和產地等要求進行采樣。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滿足采樣要求,需對采樣方案進行調整的,采樣機構應說明原因,經省衛生計生委同意后調整采樣方案。
第九條 采樣人員可以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場所、食品生產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提前告知被采樣單位或由其自行提供樣品。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樣品及相關資料應當由采樣人員攜帶或寄送至承檢機構,不得由被采樣單位送樣或寄送。
第十條 樣品的采集應由2名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完成。采樣后應及時填寫樣品標簽和采樣記錄單,并進行網絡填報。按要求對采集的樣品進行包裝(分裝)、運輸和送檢,避免因樣品損壞或保存不當等造成變質或污染而影響檢驗結果。
第十一條 采樣量應能客觀反映樣品的污染狀況并滿足實驗室檢驗需要。需留樣備檢的,每份樣品應采集一式兩份。
備用樣品原則上由承檢機構留樣,按照樣品保存要求妥善保管。留樣時間至少為檢驗完成后6個月。
第十二條 疾控機構負責對樣品采集的質量進行審核,并在采樣記錄單上簽字、蓋章確認。采樣機構采集的樣品不符合要求的,疾控機構應予以退回,采樣機構應按采樣方案要求重新采樣。
第十三條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查驗、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標簽等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采樣文書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按照相關要求入庫存放。
對采樣不規范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拒絕接收并書面說明理由,及時向委托單位報告。
第十四條 采樣經費應符合規定,按照“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五條 省、市疾控機構應將采樣質量納入對本單位及基層疾控機構質量控制的考核內容。
第十六條 采樣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采樣過程弄虛作假的,將納入衛生計生系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委托采樣機構黑名單。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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