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僅有事后追責遠不夠
記者臥底兩個多月發現,麥當勞、必勝客等國際知名快餐連鎖店的肉類供應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大量采用過期變質肉類原料的行為。20日晚間,上海市食藥監部門表示,已經連夜行動查封該企業,要求上海所有麥當勞問題產品全部下架。(京華時報7月21日)
如果從現行的各項檢驗標準看來,也許過期的食品并不絕對意味著各項指標不能達標。然而,食品指標只是將食品質量量化的標準,符合標準永遠都不能等同于這是健康無害的食品。很多時候,食用過期食品,危害也許并不是立馬顯現,但是長期、潛在的。
也正因此,“過期食品不能生產、出售”不僅是常識,更是食品企業的法律底線,《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反者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的行政處罰,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事實上,銷售過期食品即使吃不死人也將觸及刑律中的兩個罪名。一個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該罪為危險犯,不需要產生危害結果,只需要存在潛在危險就將構罪。
另一個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過期食品顯然也是不合格產品。該罪的量刑標準直接和銷售額掛鉤。如果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將被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目前報道看來,如果查實該公司的銷售額符合刑法要求,該公司將構成單位犯罪,相關責任人員也將接受前述處罰。
現行法律對銷售過期食品行為的懲罰不可謂不嚴厲,可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執法機關怠于發現違法犯罪,一切法律都將淪為白紙一張。令人遺憾的是,本次轟動全國的食品安全事件,又重循了媒體暗訪、新聞報道、激發民憤、執法機關介入的老路。為什么監管部門總是慢N拍?有各種執法措施的執法部門為什么總是趕不上只有相機和話筒的媒體?我們的食品安全只能依賴于媒體偶爾的發現、曝光?這些問題發人深思。
對于涉事的知名快餐企業也是如此,確保食品來源安全本是企業應有義務,在消費者權益面前,任何搪塞的理由都無法成立,我們不禁要問為什么這些原本意味著品質保障的企業放任食品供應商大行違法之道,讓食品來源管理淪為形式?
這一方面在于相關企業并沒有秉持客戶至上的理念,只要不吃死人,吃完后,不馬上出事就可以了,不愿意提升企業運作成本,來為顧客編造無懈可擊的食品安全之網。另一方面,也在于相關法律責任難以追究。目前,所有食品類犯罪都為故意犯罪,并無引入過失犯罪,這些企業睜一只、閉一只,只要不出大事,一般難以追責。同時,消費者也難以維權,所有資料都由這些企業自行掌控,消費者難以證明其購買的產品就是來源于過期食品。
一定程度上,正是權利不張、責任不顯、執法不為,讓這些企業一步步走向身敗名裂的深淵。做企業不易,做食品企業更難,這就要求每個食品企業的管理者以自己敢不敢吃為標準去生產食品,這不僅是業界良心,更是法律之義。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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