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不二選擇
第一,完善并強化預防為主、風險防范的法律制度。
建立完善的風險監測體系,明確應當開展風險評估的情形,補充風險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標準整合、跟蹤評價標準實施情況等要求。增設生產經營者風險自查制度,有定期自查與評估食品安全狀況,發現本企業或行業性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啟動向監管部門報告程序。增設食品安全責任人約談制度,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可對其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監管部門未及時發現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管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政府必須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二,設立并強化最嚴格的全過程可溯源可監管的法律制度。
在食品生產環節,增設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檢驗等關鍵事項的控制要求,所有食品生產企業都要對應建立“配方或食品的配方和出廠逐批檢驗”檢驗機構并有備份,牢固樹立這是食品經營者的基本義務之一。在食品流通環節,增設企業批發的銷售記錄制度,明確食品流向及各個環節的安全責任與義務。在餐飲服務環節,增設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原料控制責任以及向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提供供應食品安全與規范的義務。力求食品可追溯,能細化到生產經營者有證有票有查驗記錄等,一個也少不了。
第三,建立并強化最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要突出民事賠償責任,規定實行首辦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在簡易程序中確認事實后,實行生產經營者的先行賠付,并按法定情形下的要求實施10倍價款或者3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對明知從事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向其銷售違禁物質的主體,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細化并加重對失職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和地方政府相關負責人的處分,強化與刑事責任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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