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制度能否護佑中國食品安全
胡印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掇k法》規定,一級召回是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掇k法》還規定,生產者、經營者都應履行召回義務。
盡管新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還要等到9月1日才開始施行,公眾仍對此表達了熱切期待。
新規亮點頗多。比如,明確了食品召回的級別,并規定了啟動召回的時間限制。此舉不僅對生產經營者是一個限制,也是對管理者的約束,而清晰的規定同樣也可以作為消費者發起維權訴訟的法律依據。又如,對無視召回規定的生產經營者,設定最高3萬元的罰款額度,也有助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權衡利弊,規范行為。
特別是,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確立,也意味著國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逐步走向制度化。也即,不再依靠單一追責的事后懲戒,而是基于事先防范的前置預警。這顯然有著積極的進步意義,符合國際通行慣例。
不過,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需注意一些關鍵性的細節。其一,如何區分顯性與隱性的食品安全問題。對于那些已經導致民眾健康受損乃至死亡的“毒食”,啟動“召回”想必不成問題;而對于存在潛在危險的食品,情況顯然會復雜得多。鑒定是否存在隱患,企業有無“召回”動力,等等,并不樂觀。還有待此后以問題為導向,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
其二,召回制度可能會對那些品牌企業產生威懾,而對于大量充斥市場的“小、散、亂”等食品制售主體,恐怕很難形成有效約束。特別是在城鄉接合部、廣大農村市場,更是鞭長莫及,只要不是出了人命,問題食品往往很難進入監管者的視野。
還有,一些大型超市私換標簽、篡改日期的做法,也難以完全絕跡。據媒體日前報道,北京某超市對過期熟食篡改包裝日期和保質期后重新上架出售。新的召回制度能否管住這類“公開的秘密”,有待觀察。
說到底,食品召回只是非常規狀態下的一項管理制度。若想保障食品安全,仍需要相關監管制度的配套,比如,暢通的舉報渠道,嚴厲的“黑名單”制度,還有明確的監管責任。此外,還應該盡快規范食品生產流通體系,將所有食品的生產與經營置于監管的網絡之中,實現全覆蓋、全環節監管。惟其如此,方才有可能切實護佑“舌尖上的安全”。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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