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事件不能以罰代刑

    2015-08-07 10:45:27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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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食品安全犯罪新趨勢所帶來的“線索發現、證據收集、責任認定”等新難題,如果移送難的老問題不解決,就還會存在以罰代刑、不了了之等情形

      8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加強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工作情況,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捕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犯罪嫌疑人5212人,起訴12871人。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廳長黃河指出,近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新趨勢,也給懲治犯罪帶來了“線索發現、證據收集、責任認定”等方面的新難題(8月6日《法制日報》)。

      在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處理上,由于刑法第143條、144條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過于原則,難以認定哪些屬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也不好把握哪些是“其他嚴重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使得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界限不清、銜接不暢,客觀上造成了有些食品安全事件不了了之。

      這種法律適用上的認識問題,在2013年5月基本得到了解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以來,食品安全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紅線已經清晰可辨。檢察機關的數據顯示,司法解釋發布后,批準逮捕人數同比增長136%,監督公安機關立案人數同比增長415%。這兩個大幅增長的數據表明:納入刑事打擊范疇的食品安全事件在不斷增加,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顯著。

      由此也帶來了一些疑問:本該屬于刑事立案查處的食品安全事件,為什么非得等到檢察機關監督才立案?有些食品安全犯罪如江西病死豬肉事件,存續時間長、涉及地域廣,監管為何反應遲鈍,且屢屢跑到了媒體后面?

      盡管有12人在江西病死豬事件中涉嫌瀆職被查,但代價是巨大的,除了這12名監管人員悔不當初外,還有7省市的群眾因為曾經遭受病死豬肉侵害而后怕不已。這應該成為食品安全監管的一面警示鏡,有關部門應從中吸取教訓,用好監管權、執法權,讓群眾能吃得放心、放心地吃。

      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食品安全犯罪新趨勢所帶來的“線索發現、證據收集、責任認定”等新難題,如果移送難的老問題不解決,就還會存在以罰代刑、不了了之等情形。要解決移送難,就得建立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的銜接機制,實現無縫對接。

      銜接不暢的原因是復雜的。當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統一管理的監管機制還未建立起來,監管部門存在變數,影響到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正常發揮。這種情形可能造成的監管疲軟與監管盲區,應盡快通過落實食品監管體制改革任務、嚴格改革過渡期的監管責任來予以消除。

      堵塞機制上的問題,就是為了更加精準地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然而再好的機制終歸還是要靠人來實施。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底線嚴格執法、盡職履職,確保“舌尖上的安全”。在食品安全事件上,如果搞瞞天過海,無異于掩耳盜鈴,最終免不了東窗事發、鋃鐺入獄;搞以罰代刑、地方保護主義,最終免不了因小失大、自身難保;想不了了之,人民群眾不會就此了之,法律不會就此了之,最終免不了要清老底、算總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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