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守門人”怎能“走失”?
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件的高發頻發態勢,已經嚴重危害到普通民眾的身體健康,各類食品安全問題頻發,屢禁不止,造成了普遍的社會憂慮。提及食品違法犯罪活動,首當其沖的就是不發生產商。然而,食品安全監管者作為“守門人”,在履行監管職責時的“走失”,成為食品安全犯罪案多發的重要原因。
縱觀食品安全監管現狀,或是監管者怠于監管,或是濫用監管權力,亦或是權錢交易,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往往隱藏著監管人員涉嫌瀆職犯罪問題。
食品領域瀆職違法多與經濟犯罪交織,是一種嚴重腐敗現象,不僅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和人民安全遭受重大損失,而且極大損害黨和國家的威信。某種程度上,打擊食品安全監管領域的瀆職犯罪比打擊直接的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犯罪更加重要、更加迫切。
首先,要建立健全監管責任體系。眾所周知,負有食品安全監管只能的部門有食品安全委員會、衛生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等,監管部門職責交叉、權責不明長期存在,職責不清自然會在履責上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監管責任體系,劃分職責,在此基礎上才能更好地履行監督責任,進而使得督促監管機制發揮最大作用。
與此同時,當完善現有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及配套制度。目前,我國食品瀆職犯罪的界定限于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兩個罪名,加之以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為前提的模糊界定,導致了食品監管瀆職罪的認定難。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瀆職犯罪形勢嚴峻,有必要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嚴重后果”量化,檢察機關通過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堅決查辦民眾反映強烈的“保護傘”。
最后的落腳點還在于監管人員主動履責意識的提高。一些監管人員對轄區內存在的食品行業“潛規則”不聞不問,或者長期坐視不管,或在監管活動中走過場。盡管有監管部門職責交叉、權責不明的客觀原因,但是監管人員主動履責意識才是根本。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瀆職犯罪主體本身屬于食品監管執法人員,作為食品領域的“守門人”,奈何卻“走失”了?!如何保護舌尖上的安全,期待相關方面的完善改進。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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