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民“知假買假”行為 是否合法能否獲得十倍賠償
2014年,南寧市民葉先生在某超市購物時發現,某品牌的黑木耳和新疆貢棗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均模糊不清、容易脫落,有些生產日期旁邊還存在刮擦過的痕跡,且生產日期最后沒有任何代碼,無法辨別受委托生產廠家的名稱、地址及產地,也無法識別該食品是否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隨后,葉先生購買了一批該產品,共計504.4元,他將食品包裝拆封后還發現,這幾袋食品顏色暗黃發黑、氣味刺鼻。
隨后,葉先生向超市方索賠十倍賠償,但被拒絕。于是,葉先生將超市方訴至法院。2015年7月份,良慶區法院一審判決涉事超市“退一賠十”,涉事超市不服上訴,但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日前,因涉事超市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申請執行人葉先生向良慶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威懾下,涉事超市最終自動按照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履行了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
食品安全關乎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強化食品監督,凈化市場也是群眾所期待的。對于“知假買假”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消費者“知假買假”并索賠的行為得到了法律的鼓勵和保護。食品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安全食品是嚴格責任,除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不因消費者“知假買假”而免除其十倍賠償責任。(記者何璨汐 通訊員盤利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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