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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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孢子粉當食品賣 經銷商被判十倍賠償

    2016-11-02 13:37:09 來源: 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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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李先生在西安怡康醫藥連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安怡康醫藥)購買破壁靈芝孢子粉4盒,花費2958元,后發現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破壁靈芝孢子粉不宜作為普通食品原料,向西安怡康醫藥索賠。10月17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西安怡康醫藥賠償李先生32538元。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了解到,2015年8月19日,李先生在西安怡康醫藥購買由安徽黃山云樂靈芝有限公司生產的黃山云樂破壁野生靈芝孢子粉1盒,單價498元,黃山云樂破壁黃山靈芝孢子粉3盒,單價820元,共計2958元。該產品包裝標明原料為100%靈芝孢子,執行標準:Q/HSYL0001S-2012、Q/HSYL0003-2012;生產許可證號:QS341814020077、QS341813010148。
     
      李先生查閱資料發現,2014年5月9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國衛辦食品函2014(390)號”《關于破壁靈芝孢子粉有關問題的復函》稱,“靈芝孢子粉缺乏長期食用歷史且已作為藥物使用,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無足夠的科學依據。因此,破壁靈芝孢子粉不宜作為普通食品原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4年9月12日下發的《關于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破壁靈芝孢子粉產品的通知》的規定,食用破壁靈芝孢子粉作為原料生產加工保健食品應當取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銷售者不能銷售沒有取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的含破壁靈芝孢子粉成分的產品。李先生認為,西安怡康醫藥應該對此違規行為負責,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十。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西安怡康醫藥銷售的黃山云樂破壁黃山靈芝孢子粉屬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西安怡康醫藥作為從事醫藥食品銷售的專業企業,對于不能銷售沒有取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的破壁靈芝孢子粉產品的相關規定應該是知曉的,但西安怡康醫藥仍在其門店銷售未取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的破壁靈芝孢子粉產品,主觀故意明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法院一審判決西安怡康醫藥退還李先生2958元,賠償李先生29580元,共計32538元。
     
      西安怡康醫藥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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