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742批次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關于742批次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
(2018年第41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我局近期執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相關信息通告如下:
一、總體情況
本次通告的監督抽檢信息共涉及11類食品742批次樣品,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730批次,不合格樣品12批次。其中酒類75批次,不合格1批次;蔬菜制品58批次,不合格1批次;糕點25,不合格4批次;速凍食品70次,不合格3批次;飲料20次,不合格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7次,不合格1批次;糧食加工品118批次、茶葉及相關制品105批次、蛋制品84批次、食用農產品80批次、調味品50批次均合格。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檢驗項目、合格及不合格樣品信息詳見附件。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
(一)鹽城市鹽都區好又多連鎖超市大岡加盟店銷售的,標稱為徐州盈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小洋人擠壓類糕點,生產日期為2018-01-25,菌落總數5次檢出值分別為2.2×104CFU/g,7.9×103CFU/g,5.4×104CFU/g,1.7×104CFU/g,6.0×103CFU/g,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菌落總數5次檢測結果均不得超過1.0×105CFU/g,且至少3次檢測結果不超過1.0×104CFU/g。檢驗機構為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南京站。
(二)東??h泉潤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為阜寧縣永春食品廠生產的擁春阜寧大糕(熟食類冷加工),生產日期為2018-02-01,酸價(以脂肪計)檢出值為36mg/g,標準規定不超過5mg/g。檢驗機構為連云港市質量技術綜合檢驗檢測中心。
(三)鹽城市鹽都區吳江大潤發超市大岡加盟店銷售的,標稱為鹽城市鹽都區旭日食品廠生產的休閑食品(散稱糕點),生產日期為2018-03-21,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檢出值為0.94g/100g,標準規定不超過0.25g/100g。檢驗機構為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南京站。
(四)蘇果超市(盱眙)有限公司 銷售的,標稱為南通市華宜食品廠生產的雜糧酥 ,生產日期為2018-03-09,酸價(以脂肪計)檢出值為6.2mg/kg,標準規定不超過5mg/kg。初檢機構為江蘇省理化測試中心,復檢機構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五)標稱為蘇州陽山天然礦泉水有限公司生產的陽山白龍天然泉水,生產日期為2018-06-11,銅綠假單胞菌5次檢出值分別為22CFU/250mL,17CFU/250mL,0CFU/250mL,14CFU/250mL,0CFU/250mL,標準規定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江蘇有限公司。
(六)儀征市劉集世紀華聯超市加盟店銷售的,標稱為儀征綠源食用油專業合作社生產的非轉基因壓榨濃香菜籽油,生產日期為2017-04-18,酸值(KOH)檢出值為4.2mg/g,標準規定不超過3.0mg/g。檢驗機構為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南京站。
(七)標稱為江陰市長涇明強食品廠生產的蛋餃,生產日期為2018-06-05,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檢出值為0.38g/100g,標準規定不超過0.25g/100g。檢機構為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八)標稱為江陰市長涇明強食品廠生產的百葉包,生產日期為2018-06-05,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檢出值為0.70g/100g,標準規定不超過0.25g/100g。檢機構為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九)標稱為江陰市長涇明強食品廠生產的油面筋塞肉,生產日期為2018-06-05,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檢出值為0.54g/100g,標準規定不超過0.25g/100g。檢機構為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十)蘇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漣水炎黃大道購物廣場銷售的,標稱為煙臺梅多克莊園葡萄酒有限公司生產的皇家路邑士干紅葡萄酒,生產日期為2016-12-28,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檢出值為0.0002g/kg,標準規定不得使用。檢測機構為國家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宿遷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十一)南京市浦口區悅來福百貨超市店銷售的,標稱為泰州老壇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老鴨湯燉料(醬腌菜),生產日期為2017-11-09,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檢出值為1.48g/kg,標準規定不超過1.0g/kg;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檢出值為1.48,標準規定不超過1。初檢機構為江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復檢機構為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十二)標稱為揚州市碧海龍泉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飲用純凈水,生產日期為2018-06-25,銅綠假單胞菌5次檢出值分別為4CFU/250mL,<1CFU/250mL,<1CFU/250mL,<1CFU/250mL,<1CFU/250mL,標準規定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揚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針對監督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業所在地南京、蘇州、淮安、南通、鹽城、徐州、連云港、無錫、揚州、泰州等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開展核查處置,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各有關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于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控制措施,3個月內向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查處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別提醒消費者,如購買到或在市場上發現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請撥打12331投訴舉報熱線進行投訴或舉報。
特此公告。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018年9月5日

[責任編輯:吳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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