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景和:新《食品安全法》本質在于風險管理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制度。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章中第一條就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制度,食品監管部門要根據風險監測評估的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也就是說風險分級管理是一個重要的制度,同時也是很重要的原則。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新的《食品安全法》在進一步完善風險監測和評估基礎上確立了風險交流的制度,包括縣級以上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溝通和交流。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制度。新的《食品安全法》為了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特別強調責任約談,責任約談不是行政處罰,但是震懾力可能更強,對相關主要責任人進行責任約談。
五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強化了食品安全風險的全程控制,要求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制度,部門間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機制,企業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通過制度、機制和體系保證食品安全可控制、可追溯。
六是食品安全召回制度?,F行《食品安全法》中有召回制度,但其中的“召回”主要是指生產者的召回。新的《食品安全法》在擴大了食品召回范圍或者召回原因的同時,增加了經營者的召回制度。
據了解,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50多條,對現有的70%的條文進行了實質性的修訂。徐景和表示,很多制度都很新穎,相信這些重要制度的創新有利于風險的全面防控、責任的全面落實、體系的全面推進以及能力的全面提升四個全面,最終有利于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健康福祉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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