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更改分裝食品保質期如何定性處罰

    2018-08-13 10:47:07 來源: 食品生產與質量管理

    評論0  我來說兩句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5日下午,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稽查大隊接到群眾投訴舉報,反映江蘇A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標注虛假保質期食品。當日下午,該局執法人員對A公司進行執法檢查。

    現場發現A公司工作人員在該公司的罐裝車間內,將750ml/瓶的綠野生機綜合蔬果酵素大包裝食品,分裝成50ml/瓶的綜合果蔬發酵原液小包裝食品,并重新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執法人員當場查扣堆放在車間已罐裝好的50ml綜合果蔬發酵原液1808瓶及500余張瓶貼,750ml綠野生機綜合蔬果酵素空瓶120瓶。

    經查明,A公司從上海B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一批臺灣生產的標注生產日期為2014年3月8日、保質期為3年、規格為750ml/瓶的綠野生機綜合蔬果酵素,在本公司的罐裝車間內,分別于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20日兩次將上述食品分裝成規格為50ml/瓶的綜合果蔬發酵原液,并分別標注“生產日期2016年9月28日、保質期24個月”和“生產日期2016年10月20日、保質期24個月”。

    其中,2016年9月28日生產的224瓶產品已銷售,售價為15元/瓶,貨值金額3360元,違法所得1440元;2016年10月20日生產1808瓶產品還未銷售,價格為10元/瓶,貨值金額18080元。以上產品貨值金額合計21440元。

    高新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生產、銷售標注虛假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根據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生產、銷售標注虛假保質期的綜合果蔬發酵原液;擬對該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生產、銷售標注虛假保質期(綜合果蔬發酵原液)食品貨值金額10倍罰款214400元;

    2.沒收標注虛假保質期50ml/瓶綜合果蔬發酵原液1808瓶;

    3.沒收違法所得1440元。

    當事人辯稱

    在案件處罰過程中,企業認為其行為并不違法,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案件調查后,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向當事人發放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依法提起聽證,后當事人的意見未被采納。

    在下達處罰決定書后,當事人又再次提起復議,在聽證和復議程序中當事人均強調,該公司的這一行為是生產行為,生產日期理應打上此產品生產當天的日期,保質期規定為24個月是行業內“約定俗成”的安全保質期,所以,堅持認為這一行為沒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

    此外,當事人在聽證和復議程序中同時強調,重新包裝后的飲料的生產日期沒有超過原裝產品的保質期,實際銷售和使用均在原保質期內,沒有給社會造成危害。

    法官說法

    在案件處罰過程中,企業認為其行為并不違法,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案件調查后,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向當事人發放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依法提起聽證,后當事人的意見未被采納。

    在下達處罰決定書后,當事人又再次提起復議,在聽證和復議程序中當事人均強調,該公司的這一行為是生產行為,生產日期理應打上此產品生產當天的日期,保質期規定為24個月是行業內“約定俗成”的安全保質期,所以,堅持認為這一行為沒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

    此外,當事人在聽證和復議程序中同時強調,重新包裝后的飲料的生產日期沒有超過原裝產品的保質期,實際銷售和使用均在原保質期內,沒有給社會造成危害。

    微信關注

    相關熱詞搜索:保質期 案例分析 食品

    [責任編輯:]

    參與評論

    食安觀察網 ? 2012-2025 健食視界版權所有

    京ICP備2023024400號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2614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城通街26號院(郵編100043)

    值班電話:18500121702

    国产羞羞的视频在线观看|伊人久久大香线蕉综合7|国产小屁孩cao大人|精品18videosex性欧美|亚洲人成人伊人成综合网无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