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黑名單”應“偏愛”問題食品
事實上,失信“黑名單”制度,在司法機關早有實踐。比如,為了治理“老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按照這一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將被法院納入失信“黑名單”。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查詢平臺的數據顯示,據不完全統計,最近被最高人民法院納入“黑名單”的大小涉房企業在100家左右??梢灶A料,浙江率先建立產品質量失信“黑名單”制度,將更具可操作性和執行力。
然而,執行產品質量失信“黑名單”制度,首先應實行“寬進嚴出”。所謂“寬進”,一旦發現有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失信行為,即入“黑名單”。如公示信息隱瞞或弄虛作假、生產和銷售偽劣商品、對消費者的各種欺詐和欺騙行為,等等。所謂“嚴出”,除了讓失信企業及產品“一步失信、寸步難行”,并給予必要懲戒之外,同時給失信企業及產品,規定一個“信用修復期”,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企業及產品,走不出“黑名單”。
特別是,產品質量失信“黑名單”,應“偏愛”問題食品。有道是“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產業的民生屬性,決定了食品安全不僅是個經濟問題,更是一個政治問題,是一項重要的“生命工程”。因此,確保食品安全,也是任何生產經營食品的企業都不能不死守的一條底線。對于那些缺少甚至沒有道德血液的食品企業,一律列入“黑名單”,要么實行重點盯防,要么責令其永久退市,避免其繼續貽誤國家的食品工業發展,繼續危害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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